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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在反间谍领域弘扬宪法精神

时间:2014-12-01 15:15:29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这是我国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出台的一部专门性法律,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间谍领域弘扬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

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最核心、最重要的法律。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规定,是宪法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间谍行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最本质的不同,就在于其是直接针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直接针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直接针对宪法权威的敌对性行为。《反间谍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本法的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这一立法目的,在宪法意义上,就是维护宪法保护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宪法的权威。

履行宪法使命。宪法的力量和生命力在于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的有效实施,不仅在于宪法条文本身的实施,而且在于宪法条文在其他法律中具体化、系统化之后的有效实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不仅是在履行《反间谍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更是在履行宪法使命;公民、组织支持、协助、配合反间谍工作,依法及时报告发现的间谍行为,保守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等,不仅是在履行《反间谍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更是在履行宪法义务。《反间谍法》体现了宪法原则在反间谍领域的具体化,从而为宪法规定在反间谍领域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扎实的法律保障。

尊重保障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内容在法律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对公权力的限制,明确公权力的边界,在程序上提出规范化要求,彰显公权力的谦抑性;二是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明确公民权利的边界,公权力不得随意侵入。《反间谍法》较好地处理了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对公民权益的保护,除明确了公民的检举、控告权,还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此外,还明确因反间谍工作需要依法使用有关工具、场地、建筑物的,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等。因此,《反间谍法》是推动反间谍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的重要法律,对于在反间谍工作中贯彻保障人权原则,在反间谍这个特殊领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与1993年原《国家安全法》相比,《反间谍法》大大强化了对人权的保护,这是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的力量,既体现在宪法权威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得以维护,也体现在宪法精神在各领域中的具体实现。归根结底体现在宪法确定的根本政治制度牢不可动,体现在人民幸福安康、社会井然有序。在这个意义上,《反间谍法》的颁布实施,是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在反间谍领域的充分体现。总体上看,我国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立法无论是纯粹的数量还是所覆盖的范围,与现实需要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反间谍法》出台后,需要加快《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构建健全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充分彰显宪法精神,体现宪法原则,确保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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